绥德县医疗保障局职责

发布日期:2021-07-06 10:14   作者:   发布机构:医保局   浏览次数:次  

(一)贯彻中、省、市、县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医疗保障安全防控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执行中、省、市、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四)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全县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细则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中、省、市、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全县医保支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承担全县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贯彻执行中、省、市、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承担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工作。

(十)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