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发布日期:2019-06-13 17:46   作者: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次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审计业务工作。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

2.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各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8.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市驻绥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1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13.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县级部门下设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县管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培训。

(九)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负责人: 薛曦

办公地址: 绥德县名州小街4号县政府前二楼2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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