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职责

发布日期:2019-06-13 10:57   作者: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次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规划协调全县文化设施建设布局,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负责指导、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惠民等民生文化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公益性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文学、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订文化艺术、广播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产业工作,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

(五)负责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六)负责组织审查在全县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协调和检查重大宣传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管理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负责指配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应用。

(八)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全县“扫黄打非”行动;负责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侵权案件。

(九)负责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对文化艺术、广播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行业教育培训进行管理。

(十)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文物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物旅游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文物旅游业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拟定全县文物保护规划、计划和文物保护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负责申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负责全县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古建筑维修项目的审核、申报及建设工作;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对外交流展览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拟定文物安全保护、技术防范方案及措施;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鉴定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文物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打击盗挖古墓葬、盗窃文物和走私文物的案件。

(十三)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整合利用;编制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旅游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查、申报和管理全县重大旅游投资项目;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参与涉旅项目建设的论证、立项和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引导金融资本投资旅游产业;积极开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精准扶贫工作;指导全县旅游创意文化与旅游商品业的发展;监测分析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做好旅游统计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积极参加中省市组织的重大旅游活动,加强旅游产业发展交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全县旅游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品牌推广和精准营销;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和会展活动。

(十五)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业态;统筹跨区域旅游产品与精品线路开发,加强区域旅游合作。

(十六)负责全县3A级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县3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和申报工作。

(十七)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规范管理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健全全县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负责全县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群众文明旅游;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各类活动。

(十八)牵头协调全县旅游安全工作;编制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应急救援体系。

(十九)制定全县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旅游人才开发和旅游岗位培训工作,提升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二十)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