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

发布日期:2019-06-13 11:00   作者: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次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制度和规定,拟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按规定程序颁布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执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停车场、公共照明、地下管廊和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停放点设置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施工用房备案。

(八)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备案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违法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渣土)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对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实施监管,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指示牌规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包括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实施的道路及地下隐蔽工程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批后监管工作、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指示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要求占用、挖掘、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中心城区未经审批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工作,参与规划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复线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城市违章建筑查处(主要是无审批手续建筑、少批多建、批低建高)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批后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中心城区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用途,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场地,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中心城区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在中心城区焚烧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及违规运输、销售、存储、使用有烟煤等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在中心城区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消融雪,公园、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监督考核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处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投诉、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二十)负责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下同);负责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和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建筑物或设施的强行拆除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二十一)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理;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照明设施、排水管网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二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1.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2.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