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对33名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根据各乡镇教育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短缺情况,根据专业对口原则,将2005年回绥的59名高校毕业生分配到基层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84个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0454人;征收养老统筹保险金652万元,拨付641万元;征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36万元,对218名特殊慢性患者发放了专用病历;成立了“绥德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已正式开始办理业务;新增城市低保对象168名,对26927名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了低保,对1605人发放了医疗救助资金。
一、医疗保险
(一)基本概况。根据国发[1998]44号、陕政发[1999]9号、《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榆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榆署发[1999]62号),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隶属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中心现有领导1名,工作人员14名。内设政秘、申报登记、基金财务、医药管理四个科室,负责绥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业务开展情况。绥德县医保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竭诚服务的指导思想,恪守“热情、主动、礼貌、周到”的服务宗旨,以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规范管理、健全制度、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不断开拓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自我县医保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9月底,共接纳参保单位230个,参保人数12989人,累计征缴基金2882万元,支出1120万元,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医保中心各项管理措施逐步得到规范,曾多次受到省、市、县有关部门的表扬与奖励。
二、失业保险
(一)基本概况。绥德县劳动服务科内设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具体承办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核定以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项工作。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人为霍静南,现有业务人员4名。
目前全县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共184个,参保人数10459人,其中企业3527人,事业6932人。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平均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对于应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认定后将对其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三、工伤保险
(一)基本概况。根据榆政劳社发[2005]85号文件精神、绥编发[2006]2号文件精神,绥德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经办中心主任由人事局副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隶属人事局,财政全额预算。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
(二)主要职能。经办中心主要负责本县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经费核定、征缴和征缴计划的编制;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的管理;工伤人员待遇资格审查等。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经办中心首先将效益好、经营规范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之中,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以最终达到覆盖所有企业的目的。目前,已登记电力局工伤保险2份,缴纳保险费用36001元;为电力局工亡职工白泽雄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2108元,同时按政策将其女儿、母亲列入供养亲属范围,每月共发放抚恤金334.8元。组织有关人员对绥德县电信局、天宁制药厂、县宾馆等十几个单位上门进行工伤保险宣传,这些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目前也在进行之中。
四、城乡低保:
(一)基本概况。绥德县属于国定贫困县。由于我县自然条件较差,自然灾害频繁,经济基础薄弱,同时由于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增加等原因,我县许多城乡居民生活十分困难。为了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本着“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推开”的原则,对部分困难群众实行了低保。截至2006年10月底,我县共对3580户、9118名城市居民和22078户、27182名农村居民实行了低保。
目前,我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150元,月人均补差7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年625元,特困低保对象月补助25元,一般低保对象月补助5元。
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我县通过调查摸底等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使低保工作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完整,不漏环节、不漏空子。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底子摸得较清,情况掌握得较准,保或不保理由充分,心里明白,补助金额定得较准,我县城乡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平稳发展的轨道。
(二)政策文件。(1)绥德县贯彻《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细则;(2)绥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三)规章制度。(1)首问负责制度;(2)单位学习制度;(3)干部工作制度;(4)低保金管理和发放办法;(5)低保热线电话服务工作制度。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流程图。
(五)关于开通低保热线电话的通知。
(六)城市居民享受低保金标准表。
(七)下调档次对照表。
(八)上调档次对照表。
五、救灾救济
(一)救灾。
1、工作方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救灾范围:包括干旱、洪涝、风(包括龙卷风、风等)、台风(包括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雹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救灾款:是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二)农村社会救济。
是指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救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六、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上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处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三)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1、集中供养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村供村养)。
2、分散供养是农村五保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村供亲养)。
七、优抚安置
(一)优抚工作。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报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国家抚恤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和群众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优待安置。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以及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执行;负责移交地方政府接受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管理工作;参与征兵和控制城镇青年入伍的《优待安置证》的发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