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惠民政策
一、相关政策补偿方式及发放程序:
(一)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县域内医疗机构及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相应起付线及比例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通车”报付。报付标准如下: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1500元,按照56%予以报销。市内三级中医院设置起付线1500元,按照58%予以报销;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500元,按照78%予以报销;二级中医院设置起付线500元,按照80%予以报销;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100元,按照90%予以报销。
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后凭相关资料于每月10-20号在县合疗办政务大厅窗口予以报付,报付标准如下:
省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3000元,按照55%予以报销,未转诊降低10%。私立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3000元,按照20%予以报销;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2000元,按照65%予以报销,未转诊降低10%。私立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2000元,按照20%予以报销;
省外公立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5000元,按照55%予以报销,未转诊降低10%。私立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3000元,按照20%予以报销;
省外公立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3000元,按照65%予以报销,未转诊降低10%。私立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3000元,按照20%予以报销。报付后凭报销凭证及身份证在县医院门诊领取补偿基金。
(二)门诊统筹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检查、就诊、治疗后,凭合疗卡及身份证直接在就诊医院及村卫生室报销(村卫生室按照80%予以报销,乡镇卫生院按照75%予以报销。每人每年100元封顶,户内通用)。
(三)特殊慢性病补偿
参合农民根据自身疾病,凭相关病历资料申报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病种,经县合疗办认定后发放《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后,凭专用病历、合疗卡、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用药,凭票在就诊医料机构享受“直通车”报付,年度内补偿不超相关疾病相应封顶线(一类慢性病年度内补偿封顶20000元;二类慢性病年度内补偿封顶2000元)。
(四)大病救助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后,合规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的,凭相关病史资料、银行卡、身份证及合疗卡按照相应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内补偿不超封顶。
合规自付费用达3—5万元,按照35%予以补偿;
5—10万元,按照45%予以补偿;
10—15万元,按照50%予以补偿;
15—20万元,按照55%予以补偿;
20万元以上,按照60%予以补偿,年度内补偿不超封顶15万元)。
二、主管部门:县卫生局,电话:5622118;主管领导:李小平,电话:5648101;经办股室:合疗办,电话:5648111,564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