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绥德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和民族与宗教事务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编制本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指导、监督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社团登记、年检、公告,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公告,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负责全县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备案、褒扬及伤残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县“双拥”办公室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伤、病、残退休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队两用人才培训。

()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县社会扶贫救济工作。

()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指导、监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的审查。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

(十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组织调处县际和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县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工作。

(十五)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七)指导、协调全县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九)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岗位设置4个:

()政秘工作、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岗位。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定局局机关各项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局党支部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保密、档案、劳资、职称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系统财务管理、财务统计和接待、安全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指导开展村务公开;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管理全县党政群机关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残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褒扬革命烈士和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民族象教工作岗位。

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敬老工作;负责全县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及信息报告、灾情发布等工作。指导全县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管理规范以及扶持保护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和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引导教育宗教界爱国爱教,兴办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研究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描施;负责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岗位。

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特、一等伤残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编制、拟定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计划,负责落实军休干部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参与征兵工作;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使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岗位。

负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制定城市低保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运作城市低保资金;督促检查各乡镇低保对象的确定、低保资金的兑现及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全县低保对象微机管理系统。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本县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报批和乡镇设立、撤销、命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组织调处县际和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县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勘界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和出版发行工作。

三、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