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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日期: 2026-02-05 17:05:32
  • 来源: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编辑: 李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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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降低污染,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身心健康,共同打造一个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绥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绥德县城区东至裴家峁村、南至邓家楼村、西至沙滩坪村、北至二十里铺村,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严格管控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设立的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摊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向家人、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组织要根据职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禁燃放管理工作。

四、严禁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团体与个人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晚会;对违反本通告在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

六、请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举报查实的,视情节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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