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5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4-2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发〔2020〕27号 |
| [ 名 称 ] | 绥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支管理工作,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流失,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房产、土地产权或其他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用本单位的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获取的出租收入。
(二)在本单位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或设施获得的出租收入。
(三)国有土地出租收入。
(四)单位未出售的国有住宅房屋出租收入。
(五)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收入。
(六)其他类型的公房、场地的出租收入。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行政主体。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统计上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调配,竞标出租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入的取得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时,应填制《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申报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竞价程序,经评估后对国有资产实行公开竞租。竞租情况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后,签订《绥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协议)》。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受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确需长期租赁的,需报县政府有关会议批准。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租赁款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租赁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章 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运转情况,对国有资产租赁收入进行分配。全额预算单位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差额、定补和自收自支单位,收入首先用于保证单位人员和基本运转经费支出,结余缴入国库,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对于缴入国库统筹使用的收入,由单位提出安排支出项目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确定的支出用途及时下达支出预算指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招租,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私下操作的租赁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期缴纳租赁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由县财政部门采取预算扣款等方式强制收缴。
第十三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不使用专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票据收款,或者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串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除将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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