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5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4-2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办发〔2020〕58号 |
| [ 名 称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绥德县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村集体经济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综合实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化解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子。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资金扶持(入股)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营。
第二章 组织领导结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独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新组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第五条 新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确认的成员进行登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各部门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等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九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村党组织提名推荐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负责人,选配合适的法人、经营管理人员和发展带头人。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理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董事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需由村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决定。村党支部不干涉集体经济组织等对项目的具体管理,但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动员党员、村民集思广益,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强化村集体经济法人治理机制。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登记赋码确立其特殊法人地位,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和作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完成农村集体经济和村委会在政治组织和经济发展上的分离,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真正独立运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存档;重大事项或主要经营活动的合同,应在未正式决定、签订之前将主要事项公示5个工作日。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村集体资产核销需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各村集体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集体资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帐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四)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
(七)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
(八)接受组织、农业、扶贫、财政、工贸等相关部门及镇、村党支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委员会及成员的监督;
(九)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资产资源经营要履行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明确资产资源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建立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账委托镇代管制度”。镇成立农经服务站统一负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设置1名报账员,负责日常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在核算分工上,镇农经服务站负责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村报账员负责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内部往来等辅助账簿。
第二十七条 各村集体报账时间由镇农经服务站根据村级规模和经济业务情况确定。各村集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账,并形成制度,防止账务积压,工作拖拉。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董事长和监事会联签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盖章),然后报经村集体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村级报账员到镇农经服务站进行报账结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要根据原始凭证的分类,分别填制收入、支出、转账报账单,注明原始凭证数量、金额等,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报账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镇农经服务站与原始凭证一起记账,一份由村集体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的购置费用,债权债务,各项收益分配,企业出租、承包费等内容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审批人对村集体发生的每一笔财务收支业务,负直接责任。镇农经服务站负责人检查把关,负监督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账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严防村集体建设过程中出现集体资金、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办公人员绩效工资与村集体经济收益捆绑挂钩,实行绩效考核。工资标准参照村干部任职补助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标准执行,经费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
第三十四条 村两委和监事会、镇主要负责人、片长、驻村干部和组织部、农业农村、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进行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定2-3名群众代表,参与集体经济的财务、运行等监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项目四级申报审核制度,即村级民主评议、公示申报,镇核查把关,行业部门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制度。村级申报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镇负责组织项目村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决算报告,并组织进行项目可研评审、预算和决算审计。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农经部门每年对村集体经济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不同属性实行部门归口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联合财政下达资金,并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运营监管、验收考核。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严格执行采购制度。采购工作由镇和村集体牵头,财政及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养殖项目尽可能利用农村废弃、闲置的村级旧学校、旧场地、旧窑洞和其它公共场所进行适度改造维修,开展适度规模养殖。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基础设施投入(含水电路配套)不超总投资的35%,其中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直接生产资料投入(养殖类生产资料包括牲畜、饲料等)不得低于总投资的45%;农机具等配套生产资料不超总投资的10%;预留总投资10%的资金作为项目生产运转经费。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绩效评价,组织、扶贫、农业农村、工贸等部门配合,分别在项目建设中途和竣工两个阶段对集体经济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镇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风险防控
第四十二条 镇、村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保底分红、二次分利”或“股份合作、保息分红”等模式,选择确定开展股份合作的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与分红比例。
第四十三条 财政资金量化折股的入股主体、承接主体由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备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本组织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镇政府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并适当向村内当年需要特殊扶持农户倾斜。年终收益分配前需清理核实好财产和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财务制度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纯收入。
第四十五条 实行“尽股民义务享受分红”制度。有劳动力的贫困户、非贫困户在享受村集体产业项目分红时,必须在村级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养殖饲草供给等方面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尽义务,分红比例与村民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大小挂钩。
第四十六条 各镇要对扶持村选派至少1名业务骨干,指导帮助产改村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工作,规范产业发展合作程序、合同,防止农民群众“被流转”“被规模”“被入股”等现象。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争取将苹果、湖羊、白绒山羊等纳入保险体系,降低生产风险。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财政资金量化折股风险金制度,入股主体可从年度股权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弥补分配收益不足或经营亏损时对项目农户和贫困户的补助。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做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责。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纪委监委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集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摊派,强迫接受有偿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运营模式
第五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因地制宜,通过自主经营、联村共建、村企合作等经营形式盘活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发展集体经济。
(一)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可利用集体耕地和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发展现代农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并结合“互联网+现代农业”电商销售模式,在农产品电商平台的设立特色村店,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可发展山地苹果、小杂粮、红薯、设施农业、养殖、核桃、红枣等特色产业。
(二)鼓励有生态文化资源的村,深入挖掘民间传统工艺文化潜力,进行特色产品开发,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项目,比如馃馅、果醋、雕篆、工艺编织等。
第五十二条 资产经营型:
(一)集体有固定资产(如厂房、基地、房屋等资产),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货、拍卖等形式进行盘活,发展“物业经济”,增强村集体收入。区位优势强的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以自主发展、合资合作、招商引资等方式开发建设商铺、厂房、市场、仓储、停车场等设施,发展物业经济;区位优势弱的村以异地兴建、联村共建、招商合建等方式建设经营相关物业,按股份取得稳定收益。
(二)集体拥有机动地、沙石场等资源的村,可依法通过出租、开发承包等多种形式,获取经济收入。
(三)集体存量资金较多但本地可用资源较少的村,可采取“飞地物业”战略,通过异地购买资产、开发资源或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的投资收入。
第五十三条 股份合作型:
(一)村集体借助当地特色产业或区位优势、资金优势,以资产、资金或资源投资企业(投资人)合伙经营,与企业(投资人)签订中长期入股合作协议,每年按股分红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村集体也可围绕当地特色产业,集体独资或联合农户参股开发建设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然后通过发包的方式,增加村集体的发包经营收入。
第五十四条 产业带动型:
(一)借助农业产业化项目,引进企业落户,引进资本投资,引进项目开发,增加集体经营项目,扩大集体经营规模。
(二)地理位置优越的村,应抓住农业开发的机遇,积极兴办和发展畜牧、家禽养殖等农业项目,扩大规模品种,打造一批养殖专业村。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可依托旅游休闲项目,开发乡村观光农业、农家乐等项目,增加村集体的资源开发收入和服务经营收入,打造一批旅游休闲专业村。
第五十五条 服务创收型:
(一)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针对本地具有产量优势与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成立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收购公司等,开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服务。
(二)成立农村专业服务队,为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打井灌溉、代购代销、集中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
(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承接劳务输出、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村级公路和硬化亮化工程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等业务。
(四)利用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科学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出租房屋和为民服务中,为村级组织创造一定的积累。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五十六条 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作配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县委组织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建立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
扶贫办聚焦带贫益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财政局负责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保障,绩效考评。
农业农村局加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涉农政策、资金、技术方面的宣传及日常业务指导,养殖项目的建设规划、养殖技术培训、防疫等。
监察、审计局加强执纪监督,确保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发改、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抓好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落实培训和人才培育机制。县委组织部牵头,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培训机制。按照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全员培训的方法,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实地教学等方式,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经营管理、组织运行及资产监管等内容,对县、镇、村三级农经业务骨干、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级带头人(致富能手)进行轮训。
(二)建立农村人才选拔机制。有计划地选派年轻有为的机关干部或科技人员到基层挂职,加强农村人才骨干力量;公开选拔推荐农村高层次人才,做好人才储备,为他们的进修学习、项目研究、出外考察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培养领头人,把致富的党员培养成村组干部,每年选拔一批党员致富带头人任村组干部,为他们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政治舞台。
(三)建立农村基层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兴办各种企业和服务机构,鼓励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在培训、税收优惠、信贷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支持。
第五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及各类农业设施等资产要素市场化配置路径,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重点,各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为补充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平台。
第五十九条 考核验收。每年11月底前,镇村两级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验;12月,县级组织、扶贫、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集中核查验收。
第六十条 奖励激励。县财政按照村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安排专项经费进行表彰奖励。原则上,经营性收入低于8%时,按照实际情况扣除经营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纳入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总投资10%的,奖励1-3万元;经营性收入达总投资20%的,奖励3-5万元;经营性收入超过总投资30%的,奖励5-8万元;奖励资金中可以计提不超过20%作为经营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其余作为村级集体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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