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6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4-2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办发〔2020〕40号 |
| [ 名 称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有关单位:
《绥德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榆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落实县、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级财政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自筹资金。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原则上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日常养护费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与环卫保洁、公益性岗位等资金捆绑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水毁修复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水毁修复。
第十四条 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投融资方面的优势,有效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实行公开制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
第十七条 推行县、镇、村三级路长制管理养护方式,强化对责任道路的巡查管养,督促养护管理单位及时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切实提高养护水平,提升养护质量。
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分管领导担任县级路长,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镇级路长和村级路长,各级路长分别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村道的养护,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安全通畅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养护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和村道的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实施,主动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县、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三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广“交通部门修路、林业部门栽树”的农村公路共建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宜绿化路段植树绿化,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作为兑付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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