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5-00081 | [ 主题分类 ] | 电子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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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办发〔2025〕20号 |
[ 名 称 ] | 关于印发《绥德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5月28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绥德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促进绥德县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陕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22〕19号)《榆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榆政办发〔2024〕2号)和《绥德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小型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绥政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县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在绥德县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办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联合评审、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智慧中心具体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牵头编制数字政府、智慧社会规划和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县发改和科技局配合县政府办做好年度计划入库和项目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网络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评估、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初步验收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政务信息化的,政务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方案报县政府办智慧中心进行备案。
县政务网络、政务云、数据资源、公共支撑等信息化公共项目的技术方案报县政府办智慧中心审核。
第二章 统筹与共享
第六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资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等原则。县直部门原则上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不再新建独立的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现有专网和机房要在两到三年内全面完成整合,新建信息化系统必须做存储设计且存储需统一部署至县中心机房,数据资源要全量向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实现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数据资源体系一体化。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市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规划相衔接,实施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中省市政务信息化、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等有关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数据共享。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应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共享,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数据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跨部门共建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明确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等,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无交叉,努力实现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报批等程序。
第十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级项目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与乡镇部门已有项目的衔接,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全县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规划及工作需要,每年第三季度向县政府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运维计划。县政府办结合全县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规划、总体工作安排、可用资金规模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等情况,同县发改和科技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绥德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同时向县政府办智慧中心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采取纸质文件、保密光盘和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的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技术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运维类项目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类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合并,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绥德县“十五五”规划的项目和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市级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
(五)不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不接入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行政管理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
(七)不符合密码技术应用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
(八)需求和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九)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由县政府办牵头,智慧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县政府办出具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审核意见;县委网信办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县国家保密局出具涉密项目安全保密审核意见;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审核意见。
县政府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部门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县政府办进行批复,并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县财政局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项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相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
(三)经评审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十八条 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试点开展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方案经县政府办审核备案后,提交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批。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审批意见,作为建设类项目批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报县政府办智慧中心审核备案,备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绥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绥政发〔2022〕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批复文件)和财政预算,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报县政府办智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县发改和科技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或阶段性评估,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和投资概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允许变更。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5%且增加投资20万元以下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向县政府办和县发改和科技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项目原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向县政府办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及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文件。县政府办会同县发改和科技局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办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批复文件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不得全额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政务信息化部分竣工验收实行单项验收。
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开放平台接入、数据共享开放情况等)、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技术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牵头,智慧中心组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由县政府办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再行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办审核。县政府办牵头,智慧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办和县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办牵头,智慧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核流程,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项目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单位对供应商履约质量、响应程度、运维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
第八章 项目运维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运维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每年第三季度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办申报下一年度运维计划,编制项目运维实施方案,申报材料交智慧中心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项目运维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办根据联合评审意见和县财政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县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九条 运维项目验收或运维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或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免费质保(含软硬件质保、软件许可等)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资金。县级各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每年第三季度向县政府办申报,县政府办出具预算建议,县财政局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第四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科学、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金来源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合同,根据项目进度向县政府办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县政府办审核后出具拨付意见,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开放、密码技术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由领导小组约谈主管部门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及运行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配合做好跟踪监督、审计、项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维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有“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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