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10-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德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德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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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5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榆政函〔2018〕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县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数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资金认定拨付,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劳务派遣服务。负责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负责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所派遣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和奖惩等工作,为被派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岗位补贴、处理劳动争议、申报和发放工伤(伤残)待遇、签订与解聘劳务派遣合同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类别。本办法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公益性岗位、县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及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镇(中心)、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镇(中心)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实际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市级、县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就业援助类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十类人员(以下简称“十类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程序。市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和人员需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县级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各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用工条件、用人数量等各方面因素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制定县级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就业援助人员的开发及程序。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岗位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就业援助的“十类人员”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特困优先”的原则,拟定开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市级公益性岗位合同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县级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合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一年一签,不续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县政府要求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动态调整和宏观管理,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岗位资源,适时调整岗位设置数量和比例。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请假。

(一)事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的,可请事假。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用人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由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7天以上,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以旷工处理,无故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以辞退处理。

(二)病假。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请假7天(含7天)以内,持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15天以上,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以旷工处理,确实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辞职申请。

(三)其他请假及法定节假日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确定专人负责,每月汇总上报考勤情况纸质版一式两份,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XX年XX月考勤及岗位补贴奖罚兑现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勤表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援助从业人员考勤表一式两份报送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汇总保留一份,另一份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考勤结果申请岗位补贴并按月发放县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兑现浮动补贴。用人单位未报考勤结果的不予发放岗位补贴和浮动补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浮动补贴的兑现。市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岗位补贴中的500元为浮动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季度考核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一季度发放一次,市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浮动补贴均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放。县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月岗位补贴中的500元为浮动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结果,一季度发放一次,市级、县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勤合格,兑现浮动补贴;考勤不合格,扣除当月浮动补贴。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设立浮动补贴,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岗位补贴,考核不合格者直接以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平时、年度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到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工作实绩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二)考核按照个人述职、单位评价、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等程序进行。

(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续签合同、岗位调整、解聘辞退、激励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符合公益性岗位用人条件的,可以与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聘用关系。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组织和推荐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等活动。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调整。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申请,本人同意后填写,征得被调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借调。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辞职。由其本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辞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辞退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随即解除聘用关系。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关系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在岗履职、考勤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其予以辞退,追回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管理缺失、擅自调整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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