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7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10-31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发【2022】15号 |
| [ 名 称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 ||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绥德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戒严期限
自发布此戒严通告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县林草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戒严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及距林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戒严要求
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它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违规处罚
在防火戒严期内,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戒严规定、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镇(中心)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强化特殊人群监管,做好灭火物资储备;设置防火宣传监控点,严控人为火源,任何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县林业局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接受统一指挥,进行科学扑救。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火警电话:119
绥德县森防办电话:0912-5658839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 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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