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6-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绥政办发〔2022〕12号
[ 名 称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5-19
来源: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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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解读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1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我县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且在我县投资建设对本县经济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落户我县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县招委会审定后,可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用地补贴政策。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对政府认定的特殊投资类项目,按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购、租购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条生产要素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项目用电按政策优先享受直供电价或由县财政按直供电价给予补贴。项目用水、用气享受水、气目录最低价或由县财政按水、气目录最低价给予补贴。

第四条厂房保障优惠政策。对于入驻租用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标准化厂房且年纳税达到50/平方米、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5%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同时可以综合成本价购买标准化厂房。入驻产业创新园区的项目,项目地的“七通一平”由园区先行建设。(“七通一平”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道路、燃气、电讯、网络和场平)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用工优惠政策。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月、2000//月、1000//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七条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绥德县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年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5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产业延链补链奖励。鼓励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延链补链企业一定奖励。

第九条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户企业不超过8)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人才资金池,用于引进高精尖人才奖励。

第十条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绥德县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诺10年不从绥德县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产业规划、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项目,县招委会协助申请榆林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中介招商。与绥德县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引进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强化营商服务支持。实行投资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制”,入驻企业自协议签订后,按照政策规定最短时限协助企业办理各项落地手续,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由归口包抓服务单位协调解决。各种县级审批手续由县发改科技局(招商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市级以上审批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协调办理,并由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监督跟进。

第十三条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县招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县招委会审定,属于《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按程序报市招委会审定。在奖补支持政策兑现中,属于市级政策的所涉资金按照市县5:5比例从各自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属于县级政策的从县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县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注入“资金池”,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省、市其他优惠政策,或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优惠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招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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