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1-0075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1-10-12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绥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本级具体实施,各镇(中心)人民政府负责对镇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县政府网站或“绥德发布”公众号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议的县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镇(中心)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镇(中心)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第八条 本县教育、医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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