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办字〔2021〕56号
中共绥德县委办公室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中心)党(工)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绥德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绥德县委办公室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绥德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榆政发〔2018〕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局支出绩效评审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37号)和《绥德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绥政发〔202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重点项目等各类型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
评价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大于等于90分)、良好(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一般(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较差(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 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同时送达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被评价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财政部门(财政资金评审评价中心)和主管部门。被评价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和改进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被评价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九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财政部门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进行应用。具体预算安排原则及扣减比例在每年部门预算编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对部门、镇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且排名前三位的部门、镇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5-10万元的办公经费奖励。
对部门、镇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为较差等次且排名后三位的部门、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5-10万元办公经费或专项资金。
对不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不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财政部门对该镇(中心)、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当项目运行符合绩效目标且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进展相匹配的,优先安排后续项目资金;项目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或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且项目单位不及时整改的,暂缓拨付项目资金或核减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等次为较差的,要求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该镇(中心)、部门(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的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体系中,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其中,对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次为较差且排名在后三位的镇(中心)、部门(单位),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考核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绩效评价等次较差或实施重点项目被评价为较差等次的镇(中心)、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将上报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第十八条 对评价结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中心)、各部门(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