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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23-002717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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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16 15:46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绥德县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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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参保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聚焦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4.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障凭证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虚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渠道方式

征集线索电话:0912--5628060

征集线索邮箱:584819552@qq.com

线索受理地址:绥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三、举报奖励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检举反映问题,共同守护好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绥德县公安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依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绥德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5日

【网站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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