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202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实施方案》(榆政工信发﹝2023﹞131号)和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榆政工信发〔2023〕1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营企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援企稳岗、助企纾困,绥德县2023年继续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一)选聘数量:30名,其中建档立卡的脱贫户或监测对象1名,兰炭-金属镁产业链企业(组织)3名。
(二)选聘人员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未就业(含就业后失业人员)的全日制应往届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2.户籍不限,党员优先;
3.毕业证、学位证须于选聘前取得;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担当;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的脱贫户或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优先选聘。
(三)选聘企业(组织)条件
1.绥德县域内登记注册的非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等;
2.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3.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须向聘用大学生发放所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同等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并不得低于2022年度辖区最低工资标准;须按城镇企业职工的参保办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为选聘大学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4.对社会贡献突出,尤其是在乡村振兴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优先推荐;
5.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优先推荐。
6.产能规模≧100万吨/年的兰炭生产企业,具备压铸、压延等深加工能力的金属镁生产企业优先推荐(仅针对兰炭-金属镁产业链企业)。
(四)不符合选聘的主要情形
1.曾在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行为的人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3.列入失信名单(行为)的人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4.季节性生产经营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5.国有企业(组织)、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组织);
6.已与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7.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选聘要求的人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选聘程序和时间
(一)发布选聘通知:2023年10月18日;
(二)征集企业(组织)岗位:2023年10月18日--10月22日(附件5);
(三)发布选聘岗位:2023年10月23日;
(四)学生报名:2023年10月24日-10月27日(附件6);
(五)企业选聘:2023年10月28日-10月29日;
(六)网上公示:2023年10月30日-11月5日;
(七)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6日-11月7日。
(注:除发布选聘通知外,其余征集企业(组织)岗位、发布选聘岗位、学生报名通知、网上公示均在绥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由县工贸局以正式文件上报选聘报告;
(二)选聘企业(组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选聘企业(组织)基本情况介绍(需包含企业(组织)基本业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不足、今后发展规划和获得荣誉等);
(四)民营企业(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五)民营企业(组织)选聘承诺书(附件2);
(六)企业(组织)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2023年注册成立的企业(组织)不需要提供;
(七)企业与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期不少于三年;
(八)选聘大学生简历;
(九)选聘大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十)2023年选聘大学生承诺书(附件3);
(十一)202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组织)工作汇总表(附件4);
(十二)选聘大学生为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监测对象的,需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出具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监测对象身份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以申报企业(组织)为单位按以上顺序整理胶装成册(附电子版)。
四、薪酬奖补
选聘企业(组织)为聘用大学生的用人主体,两者之间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聘期不少于3年,期满后,企业(组织)和聘用大学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双向选择。市财政将给予选聘大学生每人每年2.4万元(每人每月2000元,按月发放,具体拨付时间视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而定)的薪酬奖补,奖补期3年,奖补资金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奖补资金对公转账至用人企业(组织)公户,由用人企业(组织)发至选聘大学生。
五、有关要求
(一)选聘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榆林市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组织)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工信发﹝2021﹞76号)执行。
(二)请各用人企业(组织)要切实重视选聘人员培养,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企业(组织)须向聘用大学生发放所在企业(组织)同等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并不得低于2022年度辖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扣发、拖欠薪酬补贴及其他应发工资;须按城镇企业职工的参保办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为选聘大学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联 系 人:梁川
联系电话:17719630199
邮箱:87433259@qq.com
附件4:2023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汇总表.docx
附件5: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岗位征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