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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14 14:48   来源:绥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相关政策

1)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第二章宅基地取得”第22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迁往外省的非农户承包地是否依旧可以使用的问题

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农业发〔2014〕78号)文件的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的答复: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网站编辑】张舒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