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指导全县干部职工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条 事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事假在5天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6天至10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10天以上的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请假天数可从年休假中扣除)。
(二)一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基础性绩效(工作津贴)工资按70%计发,扣除部分上交县财政;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不再批准事假。
第七条 病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病假15天以内的,出具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请病假1个月以内的,出具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必须由县级医院以院长为组长的5人以上会诊小组出具休病假或住院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各镇(中心)报包抓县级领导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因大病需续假的,每满三个月须重新提供县级医院会诊证明。
(四)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津补贴)照发;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乡镇补贴;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作津贴)工资按70%计发,扣除部分上交县财政。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镇(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手续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脱产学习请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公派脱产学习按规定学制期间执行津补贴,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绩效工资(津补贴)。
(二)经组织同意,脱产自费参加学历教育须提供入学证明,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再次脱产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须间隔五年以上。学习期间保留基本工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津补贴),上交县财政。学习期间的考勤、考核由所在学校按学期做出书面结论,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绩效工资(津补贴)。
第十一条 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评优;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的可以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相关事项的认定
第十四条 违反请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不按时到岗工作,造成脱岗情形的;
(四)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五)提供虚假入学证明,虚假脱产学习请假的;
(六)因其它原因造成脱岗的。
第十五条 原则上单位不得借调工作人员,不得以借调为由规避请假,未按程序批准的借调视为旷工。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借调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严格控制从乡镇借用人员的数量。借调满半年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批,原则上总借调期限不超一年。
企业和县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县内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享受乡镇补贴的,以借入单位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认定为旷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请假,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出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请假的;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形成旷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补贴等待遇的;
(五)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违规批准请假、脱产学习、借调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