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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06 17:44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绥德县艽园沟市场监管所拆卸违规使用自制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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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近日,绥德县艽园沟市场监管所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名州镇二十里铺村国道旁一修理厂违规使用自制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当场查封了这台起重机械。

3月6日,县局特设股和艽园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现场对该修理厂自制的起重机械进行了拆除,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

今后,绥德县市场监管局将在特种设备监察工作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查处一起,彻底整治一起,牢牢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编辑】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