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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21-001890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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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2 11:48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绥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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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考核范围

各镇(中心)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一)自查

自查由各单位对照每年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于每年12月底前自行组织,并将自查材料上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就部分指标组织抽查,核实自查情况。

第七条 考核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共分三大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相关材料,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县考核办,并通过发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编辑】王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