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