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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23-002375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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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8 13:56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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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榆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外,其他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五)购买拍卖房;

(六)建造自住住房;

(七)翻建自住住房;

(八)大修自住住房;

(九)偿还购房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

(十二)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第五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要销户的。

第六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被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为第三人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二)一类银行卡;

(三)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

(四)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共性材料外,还应符合条件: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或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还应提供购房票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拍卖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

(六)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土地使用证、建房款票据;

(七)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材料,翻建费用票据;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鉴定结果符合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票据;

(九)偿还购房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最近3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或提前还款凭证;

(十)在榆林市辖区范围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租房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或按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办;

(十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应提供改造及增设电梯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十二)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相关证明;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四)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

(十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死亡人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继承人或受益人身份证明;

(十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离职相关材料;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自愿申请销户提取,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除销户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本息余额外,其他类型提取额度为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偿还榆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业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额度为万元以上部分。签订按月冲还贷业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六个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满1年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三条 在榆林市辖区范围内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年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跨年合计提取。

第十四条 调往市外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六个月后可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超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应优先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等办理提取业务;也可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经办网点办理,经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当日受理办结;同一单位办理人数较多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提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利用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没收相关资料;形成骗提事实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资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向相关管理、监督部门报送失信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等运作情况需要的,可适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站编辑】薛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