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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河绥德段防御洪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御和应对大理河绥德段洪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手册》《陕西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大理河绥德县段河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理河绥德段洪水灾害和重大险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标准内洪水,确保区域内堤防不决口,人员不伤亡,确保村庄、工矿企业、供水、天然气、集镇、县城等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措施,科学调度,奋力抢险,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工作原则
1.5.1 大理河洪水防御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及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由沿河镇统筹抗洪抢险各项事宜。
1.5.2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保证“指挥、队伍、方案、技术、物料”五到位,切实做好大理河防洪各项准备,争取工作主动。
1.5.3 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5.4 坚持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提高防洪抢险和预测预报工作的时效性,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防洪抢险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调度能力。
1.5.5 大理河洪水防御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原则。
2 基本情况
2.1 河流水系
县境内从东北主天山梁至东南定仙墕山脉划分为两大水系,即黄河水系和无定河水系。大理河为无定河一级支流。
2.2河道概况
大理河是无定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靖边县白于山北麓东缘的五台山南侧乔沟湾,自西向东流经我市靖边、横山、子洲、绥德四县区,于绥德县张家砭镇清水沟村注入无定河。河道全长171.01km,流域总面积3906km²。
县境内于西北部的石家湾镇李家崖村流入,从县城中心的张家砭镇清水沟村汇入无定河,沿途流经我县3镇20个行政村,流程23.6公里,占该河全长的13.8%,县域内流域面积175.36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的4.5%,占全县总面积的9.5%,县域有10条流水沟道注入大理河。实测最大流速6.90m/s;实测最大含沙量1420kg/m³。多年平均流量4.22m³/s;多年平均径流量1.336×108m3;多年平均输沙量2860×104t;多年平均降雨量458.6mm。
根据《绥德县志》记载:1569年(隆庆三年)大水;1641年(崇祯十四年)7月,禾稼尽没,水入城市庐舍;1728年(清雍正六年)5月19日,大水;1751年(乾隆十六年)6月20日,大理河水冲至南门入市;1864年(同治三年)7月,大理河水大涨入银川门(西城门,今城关派出所附近)不及城垛者数尺;1919年7月21日,大理河水涨至“天下名州”4字处,圪凸居民被水淹没,沿河500km的庄稼、树木及房屋被冲毁;1932年7月8日,大水至小南门(今银行)3丈之远;1933年6月17日,水位至大南门(今县副食门市部)3丈远。
至绥德水文站建站以来最大流量3260m³/s,相应水位823.10m,发生在2017年7月26日;实测最大流量2350m³/s,相应水位818.59m,发生在1977年8月5日;
据历史调查,大理河最大洪水发生在民国八年七月十一日,最大流量为9500m3 /s,相应水位824.80m,发生在1919年8月6日。较平时高出十数米,沿河庄稼、人畜被淹无数,当时双湖峪街市(现子洲县城)浸泡在洪水中,县城高出大理河面数十米的“天下名洲”石刻被淹、城区一片汪洋。
2017年7月25日23时至26日8时,绥德县境内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降雨量最高达247.3mm。导致境内大理河水位暴涨,造成绥德县城被淹,受灾面积 1.707 km2;其中城区低洼倒灌4处,淹没面积0.186km2,造成经济损失40多亿元,绥德水文站实测洪峰流量3260m3 /s。
2.3 防洪工程体系
目前,大理河绥德段干流堤防工程8.24km,护岸工程1.93km。公路堤4.04km。
2.4 防洪非工程体系
大理河干流有绥德水文站,现有非工程措施无线预警广播14处,简易雨量站10处,简易水位站1处,视频站1处,自动雨量站2处,水位自动监测站1处,承担大理河绥德段水雨情预测报工作。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防汛组织机构
绥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大理河绥德段防洪抢险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机构。由县政府县长王诚任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马胜云任执行副总指挥;县委常委、副县长苗立群,县政府副县长黑兆龙,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吴亮,县人武部部长高阳任副总指挥;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县资源规划局局长为指挥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环保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工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联社、武警绥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县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县水防中心、县河库站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大理河沿岸的石家湾镇、张家砭镇、名州镇为本行政区域内河段防洪抢险的指挥、组织、协调机构。
3.2 职责
3.2.1 职责、审核、批复
绥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重要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组织实施重大抗洪抢险救灾措施和灾后恢复工作,做好大理河绥德段防汛管理工作。
绥德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绥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绥德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预案进行批复。
3.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单位按照《绥德县防汛应急预案》的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3.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调绥德水文站,组织大理河绥德段的防洪工作,监督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夯实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责任,指导、督促沿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抢险预案;督促指导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和计划,负责大理河防洪抢险物料的储备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洪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大理河防洪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3.2.4 镇人民政府职责
沿河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段预案的编制、抗洪抢险、人员转移安置、救灾及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做好灾情等信息上报等工作。
3.2.5 其他
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内大理河绥德段的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河道及防洪工程和非防洪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保证大理河防洪安全。
3.3河流防汛责任人
大理河 县政府副县长黑兆龙、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和名州镇、张家砭镇、石家湾镇党委书记、镇长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防洪形势需要,成立防洪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根据汛情来任命,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小组。
3.4.1抗洪抢险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人武部牵头,部长任组长,沿河镇政府、应急管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警绥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使灾情迅速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灾情进一步扩大蔓延。
3.4.2救灾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局长任组长,沿河镇政府分管民政负责人、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4.3专家组
工作组组成:由防汛抗旱专家组牵头,由召集人负责,由防汛抗旱专家组组成,具体由召集人组建5-7人职责的专家组,并指定一人任组长,主持专家组工作。
主要职责:对抢险救灾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3.4.4后勤保障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牵头,局长任组长,由沿河镇政府、县联社、县工贸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供应及调拨工作。
3.4.5物资运输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交通局牵头,局长任组长,沿河镇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组织物资、设备和紧急抢险、撤离人员所需车辆;为保障物资运输安全。
3.4.6通讯保障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电信局牵头,局长任组长,沿河镇政府、县联通、移动、电信、广电网络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通讯通畅。
3.4.7电力保障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电力局牵头,局长任组长,沿大理河镇级供电所及其他电力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3.4.8医疗救护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局长任组长,沿大理河镇卫生院、县医院、中医院、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防疫站及有关医疗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动全县可用医疗资源,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3.4.9宣传报道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常务副部长任组长,县文旅局、新闻单位和灾情发生地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抗洪抢险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抗洪救灾动态,宣传防灾抗灾知识。
3.4.10雨水情信息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气象局牵头,局长任组长,县水利局、绥德水文站、丁家沟水文站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雨情、水情等水文监测和洪水预报,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实时气象信息和水文预报。
3.4.11灾情统计组
工作组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沿河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洪水灾害造成的防洪工程损毁、群众人身财产损失、农作物减产及其他因洪水带来的损失进行统计。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水雨情信息
绥德水文站做好大理河洪水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县气象局做好雨情信息传递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当出现重要天气过程或大理河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站要加密监测,科学预报,及时上报测验、预报结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河流洪水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沿河镇政府和河道主管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逐级报告县防汛指挥机构。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堤或决口时,县防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4.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水灾情发生后,沿河各镇要及时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重大灾情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2.1 落实责任
大理河防汛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及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河各镇要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对河段责任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汛责任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县镇两级,逐段明确责任人。
4.2.2 制度保障
建立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防汛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防汛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巡堤查险制度、抢险队伍与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4.2.3 工程准备
落实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责任,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加强河道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清除行洪障碍。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河段水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积极釆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抢险投入,确保大理河安全度汛。
4.2.4 预案准备
县水利局负责修订完善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抢险预案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理河绥德段防洪应急抢险预案进行批复,并报市水利局备案;沿大理河各镇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辖区大理河防洪应急抢险预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县河库服务站备案,并严格服从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
4.2.5 队伍准备
县、镇要分不同层次,组织落实机动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遇到重大险情,按程序调用武警绥德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抢险。
4.2.6 物料准备
县、镇都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4.2.7 防汛检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对大理河汛前、汛中、汛末组织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査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2.8 会商分析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防汛工作的预见性,增强主动性,把握规律性,提高洪水灾害应对能力,当有重大天气预报或遇重大汛情时,要根据形势需要,组织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分析未来天气趋势及雨水情变化动态,研究、部署洪水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各部门抢险救灾行动,科学指挥防御洪水灾害,最大限度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4.3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4.3.1 预警级别及发布条件
根据大理河洪水流量和防洪工程可能出现的险情的性质、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划分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当流量或险情之一出现时,则需要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4.3.1.1 四级预警
(1)当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流量)时;
(2)大理河绥德段接近5年一遇洪水时;
(3)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4)沿河镇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大理河绥德段堤防发生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1.2 三级预警
(1)当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
(2)大理河绥德段达到或超过5年一遇洪水时;
(3)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4)沿河镇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5)大理河绥德段堤防发生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3.1.3 二级预警
(1)当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时;
(2)大理河绥德段达到或超过20年一遇洪水时;
(3)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4)沿河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大理河河段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1.4 一级预警
(1)当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时;
(2)大理河绥德段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洪水时;
(3)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4)沿河镇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5)大理河绥德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3.2 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及内容
4.3.2.1 预警发布权限
市级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发布。
4.3.2.2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对釆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要根据河段洪水流量变化和险情处置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山洪灾害预警广播。所有洪水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必须经县政府办审核,县防指指挥长同意。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机制
根据大理河洪水流量和可能出现的险情性质、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响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1 Ⅳ级响应行动
启动IV 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水文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沿河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5.1.2 Ⅲ级响应行动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水文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洪水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1.3 Ⅱ级响应行动
应对重大洪水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落实。
具体响应行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防洪抢险事宜和受灾群众迁安救助等重大决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水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修复水毁工程。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对受灾情况统计,及时上报市防总和县人民政府,发生人员伤亡的,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1.4 I 级响应行动
应对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落实。
具体响应行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做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市防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专家组,加强值班,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在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洪水情况,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 24 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完成任务。相关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大理河防汛工作。
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区,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洪水危机。事发地的武警部队、县消防大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防汛形势进一步加重,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就近部队支援。
5.2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沿河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当地武警部队、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船舟等救援设备,抢救受困群众。
5.3 工程抢险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低洼地段,要进行除险加固,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有限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4 安置受灾群众
安置转移受困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地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确保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5.5 卫生防疫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6 加强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各类灾害观测数据,密切关注灾区情况变化,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汛情、地质灾害等灾害预警信息。
5.7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对沿河低洼地段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5.8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9 社会动员
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灾害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沿河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洪水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县政府办和市委、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以上洪水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较大洪水灾害信息发布以市防指发布,一般事件以县级防指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水利、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减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迫究
对于在大理河抗洪抢险救灾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大理河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