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绥德县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榆林市封山禁牧五项工作机制(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植被自然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所采取的对牛、羊等草食动物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封山禁牧。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良本行政区域内的饲草、牲畜品种等工作,推行舍饲圈养。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七条 全面推行“林长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林长制”职责范畴,严格考核。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对封山禁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工作。各村委会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村委会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负总责,要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林草资源经营者及所有者是自有林草资源的直接管护者,发现偷牧乱牧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辖区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否则后果自负。
第八条 县封山禁牧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封山禁牧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封山禁牧专项经费,用于办公设施设备、车辆使用、宣传、下乡误餐补贴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公众监督。
第十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实施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应当成立封山禁牧专门机构,接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司法部门应给符合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执法证件,加强封山禁牧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封山禁牧的宣传,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食草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封山禁牧区域内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中心)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镇人民政府(中心)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制定符合本区域的畜草发展规划,出台圈舍建设和饲草补贴政策,保障养殖户饲草资源。各镇人民政府(中心)要根据饲草储备、劳动力,确定适度规模养殖量,达到草畜平衡。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责任追究机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月督查(暗访)、季通报、年考核的封山禁牧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对督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受到省、市级点名批评或省、市级督查发现辖区内放牧问题严重的,严格按照《榆林市封山禁牧五项工作机制考核办法》(榆办字〔2022〕97号)精神,进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级督查(暗访)中第一次发现偷牧乱牧羊子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涉镇人民政府(中心)限期整改。发现偷牧乱牧单群羊子超过50只的,建议镇人民政府(中心)追究所涉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级督查(暗访)中第二次再次发现同一个镇人民政府(中心)偷牧乱牧单群羊子超过50只,羊子累计超过100只,报县委、县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所涉镇人民政府(中心)分管领导责任。
县级督查(暗访)中第三次发现同一个镇人民政府(中心)偷牧乱牧羊子超过50只,累计超过200只的,报县委、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所涉镇人民政府(中心)主要领导责任。
各类护林员要切实承担起保护林草资源的职责,责任区发现严重偷牧乱牧行为且隐瞒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当月工资,造成林草资源严重破坏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责任金扣减规定。
在市封山禁牧部门巡查中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的,按照《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按照市级处罚每只羊500元的标准,直接扣除该镇政府当年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县级督查(暗访)中发现违规放牧的,根据《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47号)精神,县财政局要按照市级处罚每只羊50元的标准,扣减所在镇政府当年财政转移支付经费,所扣责任金全额用于封山禁牧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为封山禁牧提供坚强保障,对放牧者寻衅滋事、谩骂殴打、自残诬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
全力保障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