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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24-00018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绥政函〔2024〕2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2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绥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收缴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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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缴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收缴管理意见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切实解决巡视和审计反馈我县出让价款收缴问题,全面履行出让合同,确保出让价款全额入库,实现出让价款财务管理规范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征收范围

第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二、规范出让流程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招拍挂出让。

三、严格缴纳时限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竞买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址、领取缴款通知书、交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如竞得人不能在30日内足额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逾期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超出60日仍不能足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可以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强化管理措施

第四条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条 对土地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历史遗留问题或受让人自身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超规模开发建设,资源规划部门核定超规模建设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及时将缴款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出让价款征收主体负责依法收缴,并对拒不配合缴纳义务的土地受让人,负责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缴,确保土地出让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资源规划部门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土地受让企业或个人办理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前不得再延续抵押贷款。

第八条 涉及欠缴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出让价款被法院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函告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税务部门及时把追缴决定抄告法院并提出执行异议,积极主张我方权利,确保出让金不流失。

五、严格市场准入

第九条 对于未按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未缴清出让价款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和项目开发建设审批,有关欠缴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六、密切沟通协作

第十条 财政、税务、资源规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缴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未将出让收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调整容积率、申请续期等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站编辑】李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