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
补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补助及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6月10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
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我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榆林市关于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会是指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世锦赛、全国运动会、陕西省全运会、体育社团、协会、少儿运动会及其年度赛;榆林市全运会及其年度赛;本县组织的各类竞技、群体赛事;体育训练、培训、学习、考察、观摩、会议及其他。
第四条 中、省、市拨付体育彩票公益金,由县政府和县财政局拨付县教育和体育局使用,县教育和体育局用于各类赛事、场地建设、维修等支出。
第五条 授奖条件为在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决赛名次,创(破)纪录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选拔、培养并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了人才的教练员。
第二章 经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组织本县级三大球(篮、排、足)比赛时,场上执行裁判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每人执裁一场不超300元;计时台裁判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其它项目比赛(田径、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等)的裁判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裁判服装不超300元。外聘裁判员住宿标准不超260元,伙食标准不超60元,差旅费按照票据规定报销,县内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根据组织比赛需要,参赛队训练的教练员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日常训练每人每天不超10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时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每人每天不超200元。
第八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和教练员日常训练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5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时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80元。
第九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教练员训练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500元,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出场服每人每次不超600元,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1500元,代表团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训练期间器材及比赛期间器材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承担,运动会费用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向政府申请预算。
第十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组织参加各类赛事活动,各单位、部门积极组队参与配合,各单位、部门参加县内各类赛事活动,购置参赛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
第十一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竞技、群体赛事委托体育协会、社团承办,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赛事规模拨付给体育协会、社团相应的配套资金,由收费中心配合协会出据结算票据,并且双方签合同,附预算清单。
第十二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食宿费及差旅费按照县政府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单项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比赛
1.在奥运会中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第四名奖励3万元,五至八名奖励2万元,在残奥会、亚运会、世锦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1万元,第四名奖励8000元,五至八名奖励5000元。
2.在全国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第四、第五名奖励5000元,第六、第七、第八名奖励3000元。
(二)省级比赛
1.在省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第四、第五名奖励在1500元,第六、第七、第八名奖励1000元。
2.在省级运动会、少儿运动会、年度及单项赛中,获得个人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6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0元分别计分奖励。
3.在省级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0元分别计分奖励;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三)市级比赛
1.在市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20元分别计分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的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全民运动会中篮、足、排球团体奖,按集体项目团体奖的4倍奖励,其他项目按2倍奖励。
2.在市级各类年度比赛中,获得单项比赛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的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获得代表团总成绩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依次按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依次按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运动员如纯属其它训练单位训练的,教练员奖金全部发给其它训练单位教练,年底评选出的优秀教练员、先进工作者奖励500元,省、市、县优秀运动员分别按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创(破)纪录奖
(一)运动员破纪录奖必须是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前三名,且成绩计入团体总分的情况下。
(二)运动员每创(破)一项省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3倍给予奖励,每创(破)一项市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2倍给予奖励。
(三)运动员在创(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奖励名次的,相应发放运动员创(破)纪录奖和运动员名次奖。
第十六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教练员奖
(一)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团体奖励,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县级800元。
(二)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省级500元、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三)在运动会上荣获优秀教练员者奖励,省级10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在运动会上荣获优秀运动员者奖励,省级500元、市级300元、县级100元。
第十七条 人才输送奖
根据上级体育部门文件,对向上级体育部门输送动员的教练员进行奖励,其中,向省、市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500元;向省体工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1000元;向国家队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3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领队、教练员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体育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以实际奖励金额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奖励流程。获奖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每次赛事结束后,提供比赛秩序册或成绩册,获奖证书、奖牌或奖杯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并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