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级搜索
索引号 XXGK-2024-00032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绥政办发〔2023〕5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4-02-04 15:5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德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打印

解读链接:绥德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30

 

绥德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奖励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

第三条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林业主管部门总体负责举报受理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情形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存在以下情形的:

()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烧荒、烧地堰、烧田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开山爆破、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细则:

()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草原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元至2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奖励资金从县林长制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除物质奖励外,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举报奖励的审核工作和奖励发放工作具体由县林草资源管护中心负责。

()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当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在绥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此细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到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121日起实施。


【网站编辑】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