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发布日期:2019-06-13 17:34   作者: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次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事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地方性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县食盐市场安全监管职责。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定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及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协调质量强县活动;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负责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全县农业和服务业的技术规范,推荐执行;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负责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四)负责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五)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六)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和业务市场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八)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指导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的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建设。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监管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一)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畜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卫生处置;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药监局通报评估结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县工业商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商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食品流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食品流通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工业商贸局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制定盐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食盐和食盐制度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4.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